2012/12/24

關於「個人資料同意書」

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部份條文(第 6、5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所以大家最近都會陸續收到公司要求大家簽的「個人資料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

但有些同意書在簽之前,可得睜大眼睛看清楚自己簽的是什麼。

「個人資料同意書」


我朋友提供了他們公司的「個人資料同意書」,上面寫:1. XXX公司及其附屬子公司(以下合稱XXX集團),在您任職期間會蒐集、處理與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進行XXX集團之報稅、業務經營、運作管理、人事聘僱、人才培育、績效考核、員工權益福利、保險、緊急聯絡、差旅、政府專案、勞動檢查、專業證照申請等相關事務處理(以下稱蒐集目的)。

2. XXX集團在存續期間,基於上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為上述蒐集目的,XXX集團可能會將傳輸您的個人資料至XXX集團之海內外分支機構或其他受XXX集團委託處理您個人資料之第三人(不以台灣為限)。若XXX集團進行併購、分割、營業讓與或組織調整時,XXX集團基於需要也會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有關第三方。

3. 您可依個資法,就您的個人資料向XXX集團:(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但因XXX集團執行職務或業務需求、及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得拒絕之。
...


看到這,讀者發現這個同意書裏的問題了嗎?

「蒐集目的」的時間點


是第一個重點。

以這個同意書來看,「蒐集目的」可以不含括「在您任職期間」。因為不論是中文或是英文,只要沒有一個連接詞、副詞子句去修飾前段的文字,後段的文字就可以和前段的文字沒有關係。

就像是下面的這個情形:「我會在你還待在學校的一天,就會對你X、Y、Z,目的在於進行XYZ之需求(以下稱XYZ目的)。」

這個XYZ目的和你是不是還待在學校,並沒有關係。除非改成以下的寫法:「我為了達成XYZ目的,在你還待在學校的一天,就會對你X、Y、Z(以下稱XYZ目的)。」

要把限制的條件寫在完整的句子內,才不會有不同的解釋。

「蒐集目的」的內容


是第二個重點。

簡單的說,「蒐集目的」並不等於「執行職務或業務需求、及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

我用上面的例子繼續說明,「我會在你待在學校的一天,就會對你X、Y、Z,目的在於進行XYZ之需求(以下稱XYZ目的)。

你可以向我申請停止X、Y、Z行為,但只要我有心理或生理需求、及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就可以拒絕你的申請,繼續X、Y、Z你。」

因為後面執行的條件是「ABC目的」,與前面的「XYZ目的」並沒有任何關係。除非改成以下的寫法:「我為了達成XYZ目的,在你還待在學校的一天,就會對你X、Y、Z(以下稱XYZ目的)。

你可以向我申請停止X、Y、Z行為,但只要符合XYZ目的(你還待在學校的一天)、及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就可以拒絕你的申請。」

這樣你不在我學校了,自然不能隨我愛怎麼X你就怎麼X你,但如果政府要求我提供他們X你的資料,我自然得提供。

當然


這個同意書內還有其他的問題,包括受僱人留在公司內的資料,在他們離職後還會留那些部份?會留多久?但我個人覺得這些都是比較次要的,遠不及上述指出的這兩個問題。

我已經請朋友去信給他們公司的HR,告知這個同意書內的問題,希望他們再提一個清楚且公平的版本。

我相信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但應該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因為很多受僱者不敢像我的這個朋友一樣,敢向僱主提出要求。但我只是想讓大家知道真的要仔細看你要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不論是誰要你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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