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知道受害人家屬要從現有的體制內獲得正義的判決的機率是零,難度比中六合彩還高;相反的,我會花錢找個人到監獄內直接幹掉他,因為對我而言,只有加害人付出他應得的代價了,我才能從失去至親的桎梏中被釋放。
原本這是我唯一的選擇,但現在,我還有其他的選擇。
我選擇在我還有機會為其他人付出的時候,就走上街頭去支持受害人家屬,讓他們知道還是有人支持他們。
也讓政府知道,既然有法就要執行;倘若要修法,就在取得共識後修法,不要像現在什麼都不是。
我寫了一篇文章《死刑的功用-回應486的《是誰要廢除死刑的?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說明我對「死刑是否應廢除」持開放討論的態度。
至今我的看法仍然不變,仍認為應該經過廣泛討論後,再作出決策。
但我對「已獲死刑判決的犯人是否應執行槍決?」的看法,則是「應該執行」。就我來看,這二者並不悖離。
因為訂法的目的就是要執行,法既然訂了,執法者就該按法來執行。
如果每個公務員都上行下效,不按法來執行、或自行解釋法律,那整個國家豈不一片混亂?
你我都還有其它的選擇。
2010年,3月27號晚上六點半,到凱達格蘭大道來。
如果你是情侶或夫妻,請帶著你的另一半;如果你有了小孩,也請帶著他們一起來。
讓他們知道,你來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曾經出現在報紙、電視上,素未謀面的受害者家屬們。
你們來只要作一件事,找個位子坐下來,好好從受害者家屬們的口中自己認識、了解他們的生命被剝奪了什麼樣的希望、與未來。
因為,在聆聽過他們的故事、認識他們後,你與他們之間將重新建立一個新的連結,不再只是陌生人,而是朋友。
而他們會知道,自己並不孤獨,因為有你們能站在他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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