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5

死刑的功用-回應486的《是誰要廢除死刑的?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486的《是誰要廢除死刑的?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一文,在網站中引起來廣泛討論。

其實這個題目是過去幾十年來,最常被拿來當作辯論的題目之一,其他則包括「應該廢除核子發電嗎?」、「應該恢復聯考制度?」、「八大行業合法化」。

由於在486的網站中的言論已經開始針對個人、而非就事作討論。此外,我認為這件事本來就有很多面向能夠討論,所以我選擇在自己的部落格回應。

我先講我的看法,執行死刑的明確效果真的不大!

最主要的論點


就是死刑並沒有積極遏止犯罪的功效。

根據我之前參加辯論時就找到美國對實施死刑和未實死刑的州犯罪率的統計資料,就已經明確指出是否實施死刑,對於犯罪遏止根本沒有幫助!

這項資料是那些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所抱持的一項重要支持。

換句話說,死刑的功用只剩下能消極的讓被害人的家屬心理覺得好過一點,這僅存、也唯一的功用。

不過


我發現死刑其實還有另一個功用:折磨死刑犯。

記得十多年前有個死刑犯,案子拖了好久都還沒決定執行槍決的時間。根據記者轉述這位死刑犯的說法,(由於是十幾年前聽到的,細節可能不大準,歡迎指正):

每個星期二、星期五的晚上是執行槍決的時間。

只要執行槍決的前一天,晚餐的飯、菜都非常的豐盛、甚至還有一瓶酒。所以,每個死刑犯實際上每個星期只有確定不執行槍決的當晚才能放心睡覺,其他的時間都活在恐懼中。

尤其到了要決定死刑的前一天,通常會換牢房,所以一到晚上死刑犯一聽到獄卒的腳步聲都會非常害怕甚至發抖,就怕是獄卒停到自己的牢房門口,就知道該死了。


所以我認為執行死刑的另一個功用,就是不斷、不斷地折磨死刑犯,讓他們持續地活在恐懼中。

反對廢除的理由


除了前述「讓被害人的家屬心理覺得好過一點」外,就是「節省金錢」。

為了關這些原本應該被處死的囚犯,納稅人每年花在每一個囚犯身上我個人估計在數百萬,包括:硬體攤提、人員管理、硬體設備、伙食。

許多納稅人實在不甘心「還要養這些該死(刑)的傢伙」。

贊成廢除的理由


除了前述「死刑對於犯罪遏止根本沒有幫助」外,就是「如果這些人的自白是被刑求的呢?」

就以台灣過去發生的「蘇建和案」,在這個案件中:

承辦此案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許多人犯了明顯而且嚴重的錯誤、嚴重到是犯罪行為...包括:自白取得過程涉及刑求指控。

依照自白法則、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對已經被處死刑的盧正、江國慶,有許多證據都指向他們根本沒有犯案。(編按:但不幸的是,他們已經死了。)

也促使許多人重視台灣刑事訴訟法制及警察制度的改善。

另外,本案也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這表示當時台灣的司法制度在證明一個人有罪的過程中,仍然有很大的改進空間。這個也是在蘇建和案後,對整個刑事偵查的過程有了相當的改革。

贊成廢除的理由之二


如果沒有死刑,對已執行死刑的盧正、江國慶,說不定還有翻案的機會;但因為有死刑,讓他們最後可能就真的是白死了,而且連申訴的機會也徵乎其微了。

對他們二位的家屬,誰又能給他們一個交代呢?因為一死就沒有機會翻案了!

小結


每隔幾年,死刑應否廢除的議題就會被拿出來討論。

上面我提的正反面論點,我認為還有很多,但我已經不記得十多年前的辯我到底還提出了那些論點。

但我發現討論這個議題的人中,很少有人能正、反面都想清楚之後再作討論。

但我仍希望大家願意先這麼作後,再作討論、甚至辯論,不然討論就會失去交集、甚至淪為人身攻擊了!

但不論你的立場為何,在討論時請謹記思想家伏爾泰對於言論自由的主張。

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英文)

Je ne suis pas d'accord avec ce que vous dites, mais je me battrai jusqu'à la mort pour que vous ayez le droit de le dire. (法文)

10 則留言:

  1.  首先破題,我不同意您的論調。其次表明,我會遵守您最後所說的。
     "根據我之前參加辯論時就找到美國對實施死刑和未實死刑的州犯罪率的統計資料,就已經明確指出是否實施死刑,對於犯罪遏止根本沒有幫助!"我不知道這份資料的內容是針對不同州間的比較,還是分別針對同一州廢除死刑前後的比較,而且比較的範圍是在死刑範圍的案件,還是針對所有刑事案件,因為不同州之間的數據就已經產生了基本假設的問題,更不要說如果數據是涵蓋整個刑事案件,那真正算上死刑的案件比例會被龐大的母數給排到小數點以後了。
     而且不論上述的數據分析結果為何,都不能說"換句話說,死刑的功用只剩下能消極的讓被害人的家屬心理覺得好過一點,這僅存、也唯一的功用",因為這樣的推論完全的是把死刑的成立與否推給被害人家屬,他們何其無辜。
     至於您提及的贊成廢除死刑的原因之一"如果這些人的自白是被刑求的呢?",這個就跟死刑是否存在無關了,畢竟就算沒有死刑,刑求後的自白還是會成為判決的依據。(至於有無平反機會的話題,因為您分到第二點去,所以就留待下面討論)
     您提及的自成廢除死刑的原因之二"翻案的機會",坦白說以台灣的法律看來會被判到死刑一般都已經到最高法院三審過了,能翻案再審的機會微乎其微(一般都是歷史上比較特殊的案子才會被翻案),但以這種微乎其微的狀況就因此贊成廢除死刑,因而產生可能放過不知悔改原來應該會被處死但後來服完刑被釋放的人的機率,不管哪種機率大,我都是支持保留死刑
     最後,贊成保留死刑作為刑罰之一不等於認同案件任意被判死刑,只是我的論調是不能因噎廢食,畢竟完整的刑法才有可能產生完整的效用,君不見歐美多個人權至上到激進無限上綱的國家,社會必須付出多大的代價,在台灣還沒走到準備好的地步之前,我是贊成死刑還是必須保留。
     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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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贊成你
    我就是那個被圍剿的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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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i Edward,
    謝謝你的回應,也謝謝你願意真的就事作討論。

    你說的「統計資料」,我想作研究的人既然能提出來作後的結論,自然也應該要想到你說的這些問題,但我手邊既然沒有這個資料,所以就先不和你討論這點。

    另外,你只是反駁了我的意見,但未見你能提出更具體的建議、或看法,這是我比較失望的地方。

    我希望在這裏,大家不只是在辯論,因為,辯論會隨著辯論者的技巧、經驗,而使最後有所謂的勝負。但事的討論是要解決問題。

    一個現在化的社會,會將所有可能影響的因素消除(例:去除被刑求的可能),再作討論,就能把矛頭指向真正的關鍵點,也就是「如果能真能證明他有罪時,應該處以死刑嗎?」的真實情況。

    但我不認台灣的人民、司法機關,已經作到這點了。當然,如果真達到這個情況了,會不會又變成像美國那樣時興訴訟的情況就不得而知了。

    換句話說,我希望你提出的是明列「社會必須付出多大的代價」以及「在台灣準備好的地步」到底有那些?到底該作到什麼?

    甚至,能把雙方所持的看法更明列,這樣,後來看文章的人才能知道無論選那個所需付出的代價、和益處。我一直認為這正是台灣目前最缺乏的。

    這樣,這類的討論才是真正對事討論,而不是對題目討論,更能避免變成對個人的踏伐。

    再次謝謝你願意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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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o 一肚子不合時宜,

    聖經上說「通達人見禍藏躲;愚蒙人前往受害。」(箴22:3;箴27:12)。

    聖經上又說「愚昧人若靜默不言、也可算為智慧.閉口不說、也可算為聰明。」(箴 17:28)。

    我不是拐個彎說你的不是,只是下次留言、說話,要看地方、場合、時間、和對象。

    我不會因人廢言,但不表示別人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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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雖然覺得是被念了,
    但還是感謝您的指教,
    謹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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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對了,不好意思剛忘了寫所以補充一下,
    您是通達人,所以您的做法當然沒錯,
    不過,我不是通達人啊^^
    我是個儒家的信徒,蘇東坡的仰慕者,
    雖然不會像屈原那樣一定要愚忠,
    總是希望"退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
    有些話不說出來,就像蒼蠅哽在喉嚨裡一下難過,
    當然,我受到教訓也會知道該接受您的教誨
    白目仍然是致使自己受辱的最重要原因,
    謹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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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o 一肚子不合時宜,

    有些道理古今相通、中外皆同,不會因為是那個宗教、種族、文化而有所差異。

    「有些話不說出來,就像蒼蠅哽在喉嚨裡一下難過」那也應該說給你認為可以說的對象聽,否則惹了一身腥、也給自己增添麻煩,何苦來哉?

    說到教誨,你言重了。只是自己愚蒙(昧)人作久了,總是想要昇級作個「通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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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就算折磨死刑犯哪天他假釋出獄難說不會再犯!
    有多少人可以這樣被殺?
    有多少的家庭可以這樣被摧毀?
    同理心~如果殺人事件發生在週遭朋友或是家人
    他會廢除死刑嗎?
    如果被害人家人受不了折磨難道不怕家人又自殺嗎?
    這樣死亡人數不是又一直在上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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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一 台灣法官水準很低(她們只是一群會讀書的小孩不懂社會事)
    第二 台灣的律師只是死要錢(你給我錢我幫你說謊教你逃避法律刑責)
    第三 本人對台灣的法律高達九成不信任(台灣法律是給有錢人給律師給法官 這些人玩遊戲的地方)
    第四 我只有一個觀點 當台灣法律無法找回正義 而我會自己找回來
    順路的話 我會連律師和法官順便幹掉 反正留著她們也是欺負善良老百姓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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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To 過路人,
    你說的第一點,台灣法官水準很低,是那個部份的水準低?因為會讀書不懂社會事就算水準低嗎?可以提出實例嗎?
    你說的第二點,也要請你拿出實例來說明,不然律師可能會有不平。但我相信,有些律師明知道可能也不會挺身而出的。
    你說的第三點,「本人對台灣的法律高達九成不信任...」這個我想是您個人的主觀,我不作討論。但你後面說的部份,我就認為應不是只在台灣,在其他國家法律都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就像車子是給會開車的人玩的、飛機是給會開飛機的人開的。
    你說的第四點,我想如果政府再不重視人民的聲音,讓這些官員亂搞下去,只怕「想靠自己找回來」的人會越來越多。
    最後,你說要順便幹掉律師和法官,不知道你指的是「幹」?還是「幹掉」?
    前者恐怕會觸犯性自主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後者恐怕會觸犯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因為現在有死刑等於沒死刑,無期徒刑大約關個20年左右就可以假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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